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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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深入开展违规办学行为等三个专项治理工作

发布日期:2016-05-17       浏览: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在全省开展违规办学行为等三个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教办[2015]46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在全校范围内开展违规办学、教育乱收费、普通高考舞弊等三项专项治理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治理目标

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指示精神,深入推进“依法治教年”活动,进一步规范学院在教学工作、教育管理、招生考试、教育收费等方面的行为,强化依法治教的科学理念,完善规范办学的长效机制,营造风清气正的教育环境,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组织领导

为保障专项治理活动的顺利实施,学院成立开展违规办学行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党委书记韦保新、院长娄赟同志任组长,其他校领导任副组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学院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同时,负责活动的督导工作。

三、治理重点

(一)违规办学行为专项治理

1、办学行为。主要检查教学点设立是否经过审核、备案,布局是否合理;教学点办学条件是否具备;招生过程中是否存在虚假宣传;学费使用和管理是否合规;教学点教育教学计划及学生的学习内容是否按规定完成;学生管理是否规范。(教务处牵头,学生处、财务处、招生就业办配合)

2、联合办学。主要检查是否存在未经批准设立校外办学点问题;是否存在未经批准的联合办学行为;是否存在中介机构代理招生等违规招生问题;联合办学招收的学生注册学籍有无违规问题;是否将五年一贯制学生和“3+2”转段的学生交由其他学校管理或安排在校外就读等。(教务处牵头,学生处、招生就业办配合)

(二)教育乱收费专项治理

主要检查是否存在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规范问题;是否存在违规收费问题;是否存在以民办学校名义违规高收费问题;是否存在收费票据管理使用不规范问题;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教育收费政策和规定的问题。(财务处牵头,学生处配合)

(三)普通高考舞弊专项治理

1、高考期间是否对大一学生加强了管理,对入校新生是否进行严格的资格复查,对代替他人高考的在校生是否依法依规从严处理。(学生处牵头,招生就业办配合)

2、对高考前在校园里张贴的招募替考、枪手等类似小广告,是否及时拍照留证和清理,并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和省招办报告。(团委牵头,学生处配合)

3、在面向全国招收视力残疾学生单独招生考试和高职院校单独招生考试工作中,是否严格选聘数量足够、质量合格的高考监考工作队伍,每个考场是否配备三名监考员。(招生就业办牵头,教务处配合)

4、单独招生考试中,是否认真组织开展监考人员的培训工作,确保做到培训考核合格才能上岗,上岗前均签订岗位责任书。(招生就业办牵头,教务处配合)

5、单独招生考试中,是否加强了监考人员的管理,是否建立监考工作信息库,监考工作履行职责情况是否列入工作考核、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对监考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是否依法依规从严处理。(招生就业办牵头,教务处、党办配合)

四、治理步骤

专项治理工作从2015年4月20日起至 11月20日结束,分以下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4月20日至4月30日)。各部门要积极动员部署,充分认识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全面安排专项治理工作。

第二阶段:自查自纠阶段(5月1日至7月31日)。各部门要对照治理重点,迅速开展自查自纠,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要制定整改方案,确保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第三阶段:督导检查阶段(8月1日至9月31日)。学院要对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全面督导检查,对问题突出、整改不到位和违规问题“零报告”的部门进行重点督导。

第四阶段:整改上报阶段(10月1日至11月20日)。要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和查出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各种制度,建立规范办学行为的长效机制。各部门要在11月10日前,将专项治理工作活动总结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活动结束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通报专项治理情况,并按要求向教育厅报告。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专项治理工作,把专项治理工作作为“依法治教年”活动的重要抓手,周密部署,科学安排,认真落实各项工作任务。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并指定专人负责部门专项治理工作,确保专项治理有效落实。

(二)转变作风,务求实效。各部门要树立求真务实、动真碰硬的工作作风,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整改,避免“走过场,一阵风”。严禁回避矛盾、避重就轻、妥协通融、蒙混过关,对顶风违纪、纠而复生、久拖不改、情节恶劣以及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问题,要坚决查处并及时公开查办结果。

(三)严格督查,责任追究。学院将不定期对开展违规办学行为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检查督导,学院纪委设立专项治理工作举报电话(0379-65232002),及时受理和查处违规问题,并对违规违纪办学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等,对履职不到位、专项治理不力、效果不明显的部门,将追究有关领导和部门的责任。

2015年4月23日